财政部新近的相关文件做出了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评价的规定,但评价指标仍有完善之必要。为得到更好和更完整的评价指标,有必要了解“预算执行”的确切含义。
预算执行是预算过程的第三阶段:第一阶段的预算编制、第二阶段的预算审查批准、第三阶段的预算执行和第四阶段的预算评估与审计。预算就是这四个主要阶段构成的动态循环。其中,唯有预算执行唯一地对应整个预算年度,其他阶段并不对应。中国的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制,即始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无论中央还是地方。
预算执行也是预算过程的关键阶段。即使一个编制和审查很好的预算,如果执行不良,也不能产生合意结果。
预算执行有两类目的:合规性控制和绩效控制。因为前者对后者有影响,所以在评价预算执行绩效时,需要一并评价合规性。
问题也由此而来:预算执行合规性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答案是:如果预算执行的财务层面与本级人大或其相关机构批准的预算一致,合规性即被满足;如果背离,则被视为违规。
据此,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评价应设计三个一级评价指标:
(1)支出金额合规性,用来评价实际支出高于或低于被批准的预算(包括经法定程序调整的预算)的程度,一般不应被允许超过5%;
(2)支出用途合规性,用来评价实际支出用途是否与被批准的预算用途一致,需要关注资金挪用、尤其是改变预算重点的情形;
(3)时间合规性,用来评价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与被批准的预算规定是否相符,以及实际支出的时间与被批准的预算规定是否相符。
以上三个一级指标针对的都是预算执行中的财务问题,这些问题影响预算执行的非财务绩效,其中最重要的是产出绩效。产出(outputs)是连接投入(inputs)与成果(outcomes)的桥梁。以此言之,预算执行的绩效本质是:把支出转换为投入,把投入转换为产出,以产出支持和实现成果。这个过程可以描述为一个扩展的结果链:支出®投入®产出®成果。
应注意的是,这里的产出概念限定为“预算执行过程的产出”。相应地,产出评价不能脱离“预算执行过程”这个约束条件。
据此,采用两个一级指标评价“预算执行过程的产出”是必需的。第一个是产出表达的工作量进度偏差,比如垃圾采用和公路建设里程。评价指标是:工作量进度偏差=预算容许值-已完工预算值;预算容许值=实际工作量进度*年度总预算。
第二个一级指标是产出表达的成本进度偏差=预算容许值-已完工实际成本。这里的预算容许值与上面的相同。
除了评价合规性和产出绩效外,预算执行绩效评价还需要第三类指标:预算调整评价指标,包括调整幅度、频率和合理性。直到今天,预算调整的准确度依然被忽视,尽管非常重要。预算调整幅度和频率是一回事,预算调整的合理性是另一回事。合理的预算调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准确反映产出工作量进度偏差需要的预算调整,以及准确反映产出的成本进度偏差需要的预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