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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对政府投资如何避免增加地方债务风险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
《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是结合财政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三是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四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五是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