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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绩效评价运动发展了三种主要模式: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第三方评价。部门评价被委托给第三方评价已经相当普遍,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雨后春笋般增长的重要原因。
然而,财政评价(即财政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委托给第三方评价机构并不适当。这就引出一个关键问题:财政评价与部门评价本质上有何不同?
答案取决于预算绩效评价的三个核心层级,以及相应的预算管理职责在财政部门与支出部门间的适当分配。
第一级层的财政总额绩效评价:财政评价的专属职责
财政总额评价系指评价总额预算的适当性,包括支出总额、收入总额、债务总额和赤字总额(中央财政)的适当性。“总额财政绩效”要求财政总额既满足达成政策目标所需、又满足财政可持续性。
由于总额绩效评价针对的是政府整体、而不是政府的某个特定部门,因此,作为财政评价的专属职责是适当的,易言之,部门评价无须评价总额财政绩效。
财政总额绩效评价的焦点是财政可持续性,通常以偿债能力作为评价标准,采用两个关键绩效指标(KPI)进行评价:年度偿债额/年度支出,警戒线宜设为1/12,超过意味着超过一个月的支出用于偿债,暗示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被偿债挤压,引发服务交付受损的风险;可偿债现金流/年度偿债额,警戒线宜设为100%,低于意味着可偿债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当年到期债务本息。
第二层级的支出结构绩效:财政评价与部门评价的共同职责
结构绩效评价关注支出结构的合理性,采用两个KPI最为适当:重点支出/支出总额,短板支出/支出总额。前者用来评价政策确立的支出重点的满足程度,后者用来评价“本地公共服务短板”的资金缺口程度。举例来说,如果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必需支出”为1000万元,实际支出为600万元,那么,资金缺口即为400万元,这意味着有40%的资金缺口。
财政评价的职责是采用以上两个KPI评价政府整体的支出结构的适当性,相比之下,部门评价的职责是采用相同KPI评价特定政策领域的支出结构的适当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定政策领域,比如农业、食品、医疗卫生、养老保障、教育和供水与排水。
第三层级的支出使用绩效评价:作为部门评价的专属职责
支出使用评价聚焦“公共服务交付绩效”,反映服务人民的政府本质,体现支出部门与机构的日常职责。与前两个层级相比,部门在这个层级上的绩效评价职责最重,自主权也最大,财政部门的职责是“指导”而非“强制”。
此层级的评价采用四个KPI即可满足要求:
(1)评价“有支出必有投入”的经济性(economy),焦点是给定数量与质量的投入购置的成本节约;
(2)评价“有投入必有产出”的效率,焦点是预算执行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包括支付进度、工作量进度和资金到位率;
(3)评价“有产出必有成果”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焦点是实际成果达成目标成果的程度;
(4)评价“有成果必有影响”的效应(effects),包括分配效应(穷人受益度)、经济效应、生态环境效应和行为效应。扶贫项目可能使穷人变懒,即为行为效应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