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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公告〔2020〕3号)

2020-06-04 78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二、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确能表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材料。”

           

  三、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以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等替代资料。收单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并核验真实后,应对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并拍照留存,必要时还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在对商户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后确定服务点。服务点确定后,收单机构应上门为服务点安装受理终端,严禁未进行服务点入网审核提前安装受理终端。”

           

  五、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第三条第四项第3目修改为“因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以通过与客户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以在风险可控并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和意愿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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