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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绩效评价与预算挂钩的想法由来已久并且很吸引人。若从美国的进步时代算起,至今已经超过一个世纪。类似的提法在当前某些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到,近期关于这一主题的相关文章也很多。
真正需要集中精力解决的问题不是“与预算挂钩”,而是怎样挂钩才不至于招致非意愿后果。在这里,目前的思考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以致机械挂钩或武断挂钩的风险很高,事与愿违的结果因而很难避免。
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积累了许多弥足珍贵的教训,概括起来就是:挂钩的想法太好了,实施起来而不出问题则太难了!
难在何处?
首先难在拨款需求与绩效评价结果不相容!
挂钩的想法很简单:评价结果越好,给予的预算拨款越多;反之越少。问题在于这种想法过于简单,以致多数情况下行不通。
明显的例子是:假设某中小学免费午餐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是“很差”,另一个“很好”;或者A地警察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很差”,B地“很好”。根据简单挂钩的逻辑,评价“很差”的项目将削减拨款,“很好”的项目将增加拨款。
多少有点荒唐的问题随之而来:这不明摆着“无需多花钱偏让多花钱、需要多花钱偏让少花钱吗?”
另类例子是:林业部门的某个“森林保护项目”设计了两个目标:保护森林免遭破坏(失火与偷伐等),以及增加森林旅游收入。两个目标显然矛盾,因为开放森林旅游或增加游客人数可促进后一目标,但却以伤害前一目标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后一个目标在绩效评价结果中“很好”,前一个“很差”。根据简单挂钩的逻辑,该项目因后一个目标而增加拨款,因前一个目标而减少拨款。另类荒唐由此随之而来:两类挂钩都招致森林毁坏的高风险!
还可以举出一大堆简单挂钩引起的诸多非意愿后果。
难道无需挂钩吗?
非也。挂钩是需要的,甚至是必需的;但前提是找到避免引发可预见的非意愿后果的方法!
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两面作战的规则:(1)单独评估拨款需求,无论绩效评价结果如何?(2)拨款需求服从拨款需求评估,易言之,只是在不与拨款需求评估相冲突的前提下才挂钩。
以上两项规则基于一个简单的逻辑:拨款需求的决定性力量不是、也不应该是绩效评价结果,而是、且应该是政策或政治重要性。据此,无论绩效评价结果如何,需要多少拨款最终应由政策重要性决定。相对于绩效评价的力量而言,政策才是拨款需求的决定性力量。
略加升级的挂钩规则是:在预算编制阶段选择少量的关键绩效指标作为预算申报的直接依据,比如把垃圾采集与处理的数量作为环境卫生预算申报的直接依据;一旦人大批准预算即进入预算执行阶段,立即自动跟踪这些关键绩效指标及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变化情况;在预算评估与审计阶段,根据评估或审计的结果对相关个人、团队或责任机构实施奖罚,包括允许结余留用,但并不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拨款本身挂钩。
这个方法可称为“决策-监督-激励”构成的“铁三角挂钩规则”:预算编制阶段把拨款决策与关键绩效指标直接联系起来,在预算执行阶段自动监督这些指标并在必要时修正偏差,预算评审阶段根据评审结果实施“非预算拨款奖罚”。就现状而言,这大致就是最优方法,非常简单实用,但很少被意识到。
更“高级”的挂钩方法是把投入预算体制转向规划预算体制。这是下一个专栏文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