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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19〕1号)

2019-01-22 909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依法规范我区各级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21日



广西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规范我区各级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公开政府债务信息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债务包括政府一般债务和政府专项债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债务信息,是指我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管理政府债务中形成的相关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我区政府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公开原则】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公开主体】我区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使用政府债券的部门(单位)。


第五条【公开渠道】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财政部门的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财政厅部门网站、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政府债券等信息。

各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的部门网站公开政府债务相关信息。使用政府债券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的部门网站公开相关政府债务信息,如所属单位设立单位网站,则应当在所属单位的单位网站一并公开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县级财政部门、使用政府债券的部门未设立部门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债务相关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财政厅部门网站设立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专栏。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也可在相关网站设立本地区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专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级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本级政府债务信息的答复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债券资金使用部门职责】各级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部门应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和管理政府债券资金情况,包括相关政府债券资金总体规模、项目安排、政府债券存续期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预期收益及实现情况、项目对应资产等信息,并按规定格式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


第八条【年初预算公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二十日内,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信息。

前款所称再融资债券,是指用于偿还当年到期的政府债务本金发行的政府债券(下同)。


第九条【调整预算公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二十日内,随同预算调整方案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信息。


第十条【决算公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后二十日内,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信息。


第四章  预算执行公开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安排公开】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每月二十日前公开全区下一月度新增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必要时,也可同时公开多个月份政府债券发行安排。


第十二条【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公开】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全区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三)一般债务情况,包括全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

(五)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财政厅部门网站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第十三条【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公开】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全区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全区、自治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三)专项债务情况,包括全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

(五)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六)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财政厅部门网站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第十四条【再融资债券发行公开】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再融资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以及原债券名称、代码、发行规模、到期本金规模等信息。


第十五条【一般债券存续期公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实施进度、运营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实施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其对应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重大事项公开


第十七条【违法违规情形公开】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问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问责结果。


第十八条【一般债券重大事项公开】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该地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3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一般债券持有人。


第十九条【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该地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3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条【债券资金调整用途公开】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第六章  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条【财政经济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时,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进展,一并提供本级政府工作报告、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信息或其网址备查。


第二十二条【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使用政府债券的部门(单位)应将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将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发现问题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公开政府债务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中央转贷我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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