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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四川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21年5月31日
四川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文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宣文资金支持对象是承担我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宣文资金由省委宣传部、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制定宣文资金项目评审及管理规则;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和项目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提出宣文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和年度绩效目标商财政厅,组织开展宣文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省级财力情况,安排宣文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委宣传部明确年度支持重点,配合组织项目申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视情况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宣文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与思想理论建设。包括根据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宣传、普及和学术著作出版等。
(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典型宣传教育活动、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三)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专题宣传报道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外宣传交流及社会舆论分析引导等。支持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主流新闻媒体建设,支持舆论传播体系、网络内容、新闻评论体系等平台建设。
(四)全省性公益文化活动。包括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精品创作、文艺展演和竞赛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省委、省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五)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所需的设施设备购置和系统平台建设。
(六)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所需的人才培养及高端、紧缺人才引进。
(七)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包括中央宣传部批准的常设性文艺、新闻及出版评奖项目;在中央宣传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家级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省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经批准的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宣文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已经获得省财政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根据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结果,申报单位(地区)上年度宣文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且未整改到位的。
第七条 宣文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违规偿还债务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式
第八条 宣文资金采取据实据效法和项目法两种分配方法。
(一)据实据效法。该项主要针对各市县、省级宣传文化行政事业单位已实施完成并产生绩效的项目以及省委宣传部实施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根据经专家评审论证的政府购买需要、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效果和实际贡献等,结合奖补标准进行分配。奖补标准由省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厅另行确定。中央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已明确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的,按规定计算确定实际需求,并据实分配。
(二)项目法。包括竞争性评审和规划分配两种分配方式。
1.竞争性评审方式。主要针对各市县、省级宣传文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央和我省宣传文化事业领域工作重点组织实施的项目。
2.规划分配方式。主要针对省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厅规划,并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实施的宣传文化重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每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省委宣传部应及时会同财政厅启动项目申报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并根据项目实施规划和专家评审意见等,商财政厅拟定宣文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条 宣文资金的申报主体是承担四川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宣文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含具体实施内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二条 市(州)项目申报材料,经同级党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财政厅;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履行集体决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方案经批准后,财政厅按照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择优补助;补助额度不得高于申报额度且一般不进行全额补助。
第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已联合财政厅制定规划,且规划中已明确补助标准及对象的,可直接按规划提出分配建议方案(规划中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的除外)。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宣文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对批复内容进行调整的,按项目申报程序报批。相关市(州)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宣文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八条 宣文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宣文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支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预算绩效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宣文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宣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宣文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宣文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关于印发〈四川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5〕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