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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9〕390号)

2009-11-19 88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切实提高绩效评价工作实效,现就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绩效评价各方职责

  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取“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中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价和财政部进行重点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职责如下: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提出本单位绩效评价项目,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的事前自评和事后自评,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和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的有关意见,提出改进项目支出管理的具体措施。在中央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绩效评价项目,对项目事前自评结果进行审核。项目执行结束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积极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优化支出结构、加强项目管理等改进意见。组织在部门内部或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财政部的职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设计绩效评价体系,负责指导各部门的评价工作。对部门提出的绩效评价项目建议进行审核,确认部门绩效评价项目。对部门报送的事前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选择重点项目对事前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组织评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管理的意见。


  二、关于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1.确定绩效评价项目。部门报送“一上”预算时,提出绩效评价项目建议。绩效评价项目应选择与部门履行职能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在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时将确定的绩效评价项目通知中央部门。

  2.进行项目事前自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财政部确认的绩效评价项目及其“一下”预算控制数额,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组织进行项目的事前自评。项目事前自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也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在报送“二上”预算时,中央主管部门将经审核的项目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可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对部门项目事前自评结果组织评审。

  3.进行项目事后自评和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项目绩效实现情况进行事后自评,在此基础上,中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的整改措施。中央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情况报财政部,财政部可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对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组织评审。

  4.评价结果运用。中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项目支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积极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接受监督。财政部在进行部门预算测算时,结合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三、关于绩效评价内容体系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内容体系,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问题框架两部分。

  项目绩效目标,是中央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其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需要,结合项目支出预算提出的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目的或结果。包括年度目标、长期目标和效率目标。其中:年度目标,是针对项目所期望达到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长期目标,是针对项目所期望达到的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效率目标,是在实现项目结果方面体现成本节约或效率改进的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可通过定量或定性绩效指标的形式来体现,绩效指标应做到与项目绩效目标密切相关,突出重点,系统全面。

  项目绩效问题框架,是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工具,即围绕项目绩效目标,针对“项目定位、计划、管理和结果”设计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事前自评、事后自评和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绩效问题框架包括以下四个部分,每个部分由若干问题组成:

  第一部分,项目定位。包括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具体明确,项目的设计是否避免了重大缺陷,项目是否避免了与其他项目的重复,项目是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等。

  第二部分,项目计划。包括评价项目是否有明确的实施计划,项目是否有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等。

  第三部分,项目管理。包括评价项目的管理者和参与者是否有明确的责任,项目是否有有效的财务管理办法,部门是否运用项目的绩效信息来加强项目管理等。

  第四部分,项目结果。包括评价项目是否实现了年度绩效目标、长期绩效目标和效率绩效目标等。

  项目绩效问题框架的每个部分、每个问题,均设定相应的权重值。通过采取评分和评级的方式,实施对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

  以上为部门通用的绩效问题框架设计,各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可根据本部门行业特点和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对绩效问题框架进行细化、补充或调整。


  四、关于绩效评价文本

  绩效评价文本体系包括《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自评报告》、《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和《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共三个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自评报告》,该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的绩效目标(包括年度目标、长期目标、效率目标等)、项目绩效问题自评打分结果(包括项目定位、项目计划、项目管理、项目预期结果等),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此报告的核心是在项目实施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绩效目标并依照项目绩效问题框架进行事前自评,并报送中央主管部门。

  《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该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填写,主要内容为报告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并依据项目绩效问题框架,对项目执行绩效进行评价打分。此报告的核心是在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依照项目绩效问题框架进行事后自评,报告项目执行绩效情况。

  《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该报告由项目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在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并组织对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后填写,主要内容为依据项目绩效问题框架,对项目执行绩效进行评价打分,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等。此报告的核心是对项目执行结果和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中央部门在报送“二上”预算时,应将《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自评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四个月内,中央部门应将《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和《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

  以上三个报告的文本格式及编写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3,


  五、关于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以部门自主公开为主。即部门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以适当方式在部门内部或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开。另外,财政部也可以商中央部门选择部分绩效评价项目,将评价情况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

  本通知由财政部(预算司)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行。相关规定与《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及其他有关制度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自评报告及编写说明

  2.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及编写说明

  3.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及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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