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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9〕31号)

2019-08-22 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下达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清算仍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2日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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