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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转贷地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限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5〕231号)

2015-12-31 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中央转贷地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贷)管理,按照预算法、担保法有关规定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要求,现将政府外贷债务限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外贷实行分类管理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应区分偿债资金来源,对政府外贷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政府债务外贷(即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贷)通过财政资金偿还,属于政府债务中的一般债务(新増部分要列入赤字)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担保外贷(即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外贷通过企业自有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二、将政府债务外贷纳入债务限额管理

(一)2014年及以前年度地方政府债务外贷,已经清理甄别并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纳入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管理。

(二)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外贷,应纳入国务院下达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通过在限额内调整结枃解决。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外贷纳入限额管理后,各地2015年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

(三)2016年及以后年度地方政府债务外贷,应纳入相应年度国务院下达的地方新增债务限额管理。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政府外贷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政府外贷计划。内容应包括:本地区政府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担保外贷按项目分行政区划情况等

2.财政部审核政府外贷计划。财政部国合司根据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及外贷协定签署情况等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政府外贷计划进行初审。财政部预算司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将符合规定的政府债务外贷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将符合规定的担保外贷纳入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实施监管

3. 财政部下达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

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国务院批准分地区限额后,财政部(预算司)在下达分地区新增债务限额时,将政府债务外贷规模作为新增般债务限额的其中数同时下达。地方当年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増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小于或等于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4.财政部下达政府外贷项目。为便于省级财政部门将外贷规模和项目进一步分解到所属市县,财政部(国合司)另行发文,将政府债务外贷、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区划项目明细情况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5.各地政府债务外贷使用的报批和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规模,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外贷安排建议,随新增债券收支安排一起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所属市县有使用政府债务外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债务限额管理等有关规定,将经省级政府批准后的分市县外贷规模及项目分解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上述程序,做好政府债务外贷分配使用的报批等工作。

6.政府债务外贷规模的调整。每年9月底之前,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当年本地区政府债务外贷规模使用情况进行预计,小于年初外贷规模的,可以将节省的额度调剂用于增加发行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大于年初外贷规模的,应当相应减少发行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调整后,地方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新增地方政府般债券发行额不得突破本地区新増一般债务限额。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调整情况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加强担保外货监管

地方政府应将担保外贷纳入或有债务实施监管。一是地方财政部门应将担保外贷逐笔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定期向财政部报告。二是外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确保按时偿还外贷本息,防止担保外贷转化为政府债务。三是担保外贷依法或按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地方政府应根据支出责任,纳入相应年度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同时向财政部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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