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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保函〔2014〕535号)

2014-09-04 1949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国办函[2014]68号)要求,合理制定棚户区界定标准,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适宜制订统一的棚户区界定标准的,应抓紧制订;全省不适应制订统一标准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市、县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具体界定标准。对已经制订棚户区界定标准的,要根据形势发展和改造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对尚未制订界定标准的,要加大指导力度,督促尽快出台。


二、各市、县要依据棚户区界定标准,合理确定改造项目的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也要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改造范围。


三、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县棚户区界定标准进行汇总,按附件格式于10月底前报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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