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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推动科学合理使用专项建设基金,扩大合理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避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专项建设基金投放应当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保持经济健康平稳增长。
二、有关金融机构投放专项建设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不得要求地方政府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承诺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申报和使用专项建设基金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承诺等任何形式担保。
财政部将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实施地方政府傲务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中的违法违规担保行为,促进专项建设基金科学合理利用,着力补短板。
特此函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