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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家底”,夯实管理基础,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合公司等举借政府债务,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债务绝大部分投向公共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形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加强地方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是贯例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地方政府性货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登记,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全面掌握资产“家底”,对于夯实债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债务管理有效结合,盘活存量资产并合理有效配置新増资产,防范债务风险,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清査登记基准日。本次清查登记工作以2017年6月30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登记范围。基准日前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的政府债务投资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2014年末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政府债务投资项目资产、2015年以来按程序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政府或有债务投资项目资产,以及2015年以来新增政府债券和外债转贷形成的政府债务投资项目资产。
(三)责任主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各类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负责对下级财政部门报送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四)实施步骤。本次清査登记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每笔债务的项目单位为主体进行填报。项目单位负责填报“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情况录入表”(见附件1),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填报“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情隐表(见附件2),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审核查登记数据、转驻地专员办审核。专员办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省螺府批准后,于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清查登记结果(五)信息系统支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应用新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通知》(财信办〔2017)6号)要求,财部正在推广应用新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为做好债务项目资产清査登记工作,财政部将在新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増加资产清查登记子模块,各地方应利用新版地方政府性务管理系统,完成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的录入、审核、汇总与报送工作,各级财政信息技术部门应当做好技术支撑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登记与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动员、培训、录入、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处室会同债务(预算)管理处室和信息技术部门,共同做好此次清查登记工作,确保清查登记工作按时完成。
(二)财政部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査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考评,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整改措施莫定基础。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此次清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务投资项目资产数据库,将2017年6月30日后新形成的资产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为建立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统计制度夯实基础。地方政府性债投资项目资产统计制度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各地方在此次清査登记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与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预算司和信息网络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52819(资产管理司)
010-68552589(预算司)
010-68553163(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