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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20年2月印发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对此,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时,会遇到以下两个逻辑悖论:
第一,对于当年一次性项目,无论绩效评价结果如何,都已经实施完毕,且第二年不再安排预算,对于评价结果优良的,不存在根据情况予以支持的问题;对于评价结果不好的,也不存在根据情况核减预算的问题。
第二,对于延续性项目,如果评价结果优良,说明安排这么多钱足够达到很好的绩效目标,也就意味着不用再增加钱了;如果评价结果不好,要分析绩效水平差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投入不足,导致应购买的设备未能全部购买、应聘用的人员未能全员聘用,从而使项目绩效水平较低,那么如果这件事确实要干,则应在下一年度增加预算安排,而不是减少预算安排。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在于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从与预算安排挂钩,改为与项目单位负责人的个人职务升迁、工资待遇挂钩。比如,在一个企业,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干得好的员工,奖金多、升迁快;干得不好的员工,奖金少、不升职,甚至解聘。对于政府预算安排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也应当如此。绩效好的,应当对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表扬、升职;绩效差的,应当对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此,《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希望有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也希望真的能够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