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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价预算绩效:一并评价效应、变化和原因

2020-03-23 1397

预算与支出作为政府和机构最常用的干预机制,用以解决市场和民间力量难以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正如不是所有疾病(轻度感冒等)都需要医疗干预一样,也不是所有的经济社会问题都需要政府干预。政府的正确作用,无非就是做人人都需要、人人都不愿自己去做或做不好的事情。

 

即使政府干预是必需的,也要评估干预措施的选择是否适当。除了用预算资金直接向目标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外,政府还可以采用规制(车辆限行等)、合同外包等其他各种方式实施干预。

 

即便预算干预是优选择,评估干扰措施带来的“效应”也是必需的,无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这与评估“服药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完全相同。这类绩效评价称为效应评价(effects evaluation),也就是评价干预措施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焦点是评价产出与成果。目前全国各地和相关文件所指的(政府)“绩效评价”,包括“预算绩效”评价,指的就是这种类型,无论项目绩效、机构运营绩效还是管理绩效——管理质量是否良好。

 

如果某人服药因效果不佳而改服新药,那么,所带来的变化(changes)是怎样的?变化多大?变好还是变坏?这已经不是效应评价,而是变化评价。

 

如果某个城市前几年采用PPP模式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后来发现效果不佳,因此改用合同外包或服务购买模式,即与某个供应商签署污水处理合同,规定每年必须处理的污水数量,政府为之付费。这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变化多大?变好还是变坏?这也不是效应评价,而是变化评价。

 

中国对这次新冠疫情采取的管控措施是否比美国好?好多少?在哪些方面好很多?如果用美国的方法,会有怎样的不同?这也是变化评价。

 

变化评价帮助我们识别“哪些干预手段-方法更好”,意义非凡,但目前这类评价极少,甚至意识也未形成。

 

如果某人服用某种新药产生了积极变化,那么两个问题随之而来:(1)变化的真实原因是什么?确实是“服用新药”还是“另有原因”产生的变化?(2)如果确认“服用新药”是变化的真实原因,那么,作用机理又是怎样的?这两个方面已经不是变化评价,而是支持变化评价的原因评价。

 

如果某个城市改用合同外包代替原先的PPP,使同样的污水处理项目的绩效发生了积极变化,同样有两个问题需要面对:(1)变化的真实原因是否确实是“改用合同外包”?(2)合同外包究竟是如何导致这些变化?这两个方面也不是变化评价,而是为变化评价提供延伸支持的原因评价。

 

原因评价分为两个层次:(1)真实原因,(2)作用机理。如同变化评价一样,目前这类评价也很少,意识也尚未形成。

 

综合起来,效应评价关注“what”—评价什么?变化评价也关注“what”—变化是什么?原因评价关注why—为何如此?

 

绩效评价的直接目的是识别成败得失,根本目的是给决策者与管理者提供“怎样做可能更好”的信息。效应评价支持第一个目的,效应评价与原因评价支持第二项目的。后者比前者重要;了解“如何做更好”比了解“做得如何”更重要。然而,目前缺失的正是后两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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